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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超联赛争议判罚引热议,足协评议:梅州客家点球被漏判,定南赣联球队冲撞犯规引发球迷强烈不满

中国足协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台,正式发布了关于2026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的最新结果,明确指出了三起裁判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疏漏,并表示将对涉及的相关裁判员采取内部处罚措施。

此次发布的裁判评议结果涵盖了多个中甲和中乙联赛的比赛案例,每一起判例都经过了详细分析和专业讨论,最终形成了统一的结论。这些判例不仅体现了裁判工作的复杂性,也展示了中国足协在维护比赛公正性方面所做出的努力。

判例四:中甲联赛第10轮,大连鲲城对阵石家庄功夫。比赛刚刚开始不到一分钟,石家庄功夫队就发起了一次进攻,尝试通过传中方式制造威胁。然而,在这次进攻过程中,球似乎与大连鲲城13号球员的手臂发生了接触,引发了争议。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球员存在手球犯规行为,应判罚点球。

对于这一判例,评议组成员进行了深入的视频回看和讨论。多数成员认为,从现有视频来看,大连鲲城13号球员在对方射门时,其手臂处于正常位置,且球是经地面反弹后才接触到他的手臂。这种情况下,应该被视为意外手球,而非故意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五:中甲联赛第10轮,广西恒宸对阵佛山南狮。比赛进行到第90分钟+4秒时,广西恒宸10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进攻时突然倒地,裁判员随即判其佯装违规,并向其出示黄牌,随后由佛山南狮队获得间接任意球。

广西恒宸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10号球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,对方13号和12号球员先后对其实施了犯规行为,均应判罚点球。

针对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定,广西恒宸10号球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,佛山南狮13号与其身体接触的程度是可以接受的,不构成犯规;而12号球员在争抢时虽然有伸脚的动作,但并未与广西恒宸10号腿部发生实质性接触,甚至只是轻微的擦碰。因此,广西恒宸10号球员主动夸张倒地的行为属于佯装,裁判员判其佯装违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六:中甲联赛第10轮,梅州客家犀旺对阵定南赣联。比赛进行到第72分钟时,梅州客家犀旺22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定南赣联7号球员发生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7号球员对本方22号球员实施了犯规行为,应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在仔细观看视频后认为,梅州客家犀旺22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占据身位即将控球,而定南赣联7号球员从其身后实施了具有一定力度的冲撞,这显然是一个明显的犯规行为,应当判罚点球。因此,裁判员未判罚该犯规的决定是错误的。

判例七:中甲联赛第10轮,梅州客家犀旺对阵定南赣联。比赛第77分钟,双方球员在定南赣联罚球区内争抢球后,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倒地,裁判员同样未判罚犯规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球员踢倒本方18号球员,应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经过全面分析后认为,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伸腿试图触球,但并未明显将球踢出。相反,定南赣联8号球员清晰地将球踢出,双方之间的接触并未构成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八:中甲联赛第10轮,梅州客家犀旺对阵定南赣联。比赛进行到第90分钟+3秒时,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28号球员对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犯规,并向其出示黄牌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28号球员应当被直接红牌罚令出场。

评议组在观看视频后一致认为,定南赣联28号球员在犯规时,其脚外侧接触了对方球员的腿部,随后滑下,这种行为属于鲁莽犯规,但并未构成严重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向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合理的。

判例九:中乙联赛第10轮,山西崇德荣海对阵青岛红狮。比赛进行到第33分钟时,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与青岛红狮4号球员在争抢球的过程中发生了聚集冲突,裁判员分别向两人出示红牌将其罚离场。

双方俱乐部均提出申诉,各自认为本方球员不应被出示红牌。

此判例涉及双方各一名球员的违规行为。对于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,即应将其罚令出场。然而,关于具体原因,评议组意见并不完全统一:部分成员认为,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在争抢高空球时存在鲁莽犯规行为,并且在比赛停止后还实施了非体育行为,因此应两次被出示黄牌从而被罚令出场;另一部分成员认为,该球员在比赛停止后踢了对方球员4号,构成了暴力行为,因此应直接出示红牌。

对于青岛红狮4号球员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从现有视频来看,该球员在试图起身的过程中,其手臂动作并非故意击打对方队员头面部,因此应视为非体育行为,只应出示黄牌,而非红牌。因此,裁判员将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罚令出场的决定是正确的,但向青岛红狮4号球员出示红牌的决定则存在错误。

判例十:中乙联赛第10轮,山西崇德荣海对阵青岛红狮。比赛进行到第85分钟时,青岛红狮14号球员前场试图抢断球后倒地,裁判员判罚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犯规,并向其出示红牌。

山西崇德荣海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11号球员并未犯规,反而应判对方14号球员犯规。

评议组经过全面分析后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来看,青岛红狮14号球员在抢断球后,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对其实施了犯规行为,且该行为符合“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”的判断标准。因此,裁判员判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犯规并出示红牌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一:中乙联赛第10轮,长春喜都对阵北京理工。比赛进行到第11分钟时,长春喜都19号球员打入一球,但裁判员随后判其在进球前存在手球犯规,进球无效。

长春喜都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19号球员并未犯规,进球应有效。

评议组在观看视频后一致认为,从现有画面来看,长春喜都19号球员确实用手臂触碰了球,构成犯规行为,因此后续进球无效。裁判员判其手球犯规、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二:中乙联赛第10轮,广州蒲公英对阵赣州瑞狮。比赛进行到第35分钟时,裁判员判罚赣州瑞狮3号球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犯规,并判罚点球。

赣州瑞狮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球员并未犯规,反而应判对方球员假摔并出示黄牌。

评议组经过分析后一致认为,双方在争抢过程中并未出现明显犯规行为,赣州瑞狮3号球员并未犯规,广州蒲公英队员也未构成佯装行为。因此,裁判员判赣州瑞狮3号犯规并判罚点球的决定是错误的。

判例十三:中乙联赛第10轮,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。比赛进行到第31分钟时,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争抢球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35号球员对其实施了犯规行为,应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在观看视频后一致认为,从现有拍摄距离和角度来看,上海赛更达防守球员与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的接触较为轻微,未能导致后者倒地。因此,裁判员作出不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三:中乙联赛第10轮,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。比赛进行到第31分钟时,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争抢球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35号球员对其实施了犯规行为,应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在观看视频后一致认为,从现有拍摄距离和角度来看,上海赛更达防守球员与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的接触较为轻微,未能导致后者倒地。因此,裁判员作出不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四:中乙联赛第10轮,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。比赛进行到第42分钟时,上海赛更达球员进球,裁判员判其进球有效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传中时,对方29号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并且干扰了本方队员,越位犯规在先,之后对方另一名球员进球,应为无效。

评议组经过分析后一致认为,现有视频无法准确判断上海赛更达29号球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。而且,即使其处于越位位置,由于其并未触球也未干扰对方队员,因此不构成越位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判上海赛更达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中国足协表示,将继续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接受俱乐部和球队的反馈与申诉意见。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、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,中国足协将开展专门的评议工作,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。同时,对于作出错漏判的裁判员,中国足协也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内部处罚。

通过本次裁判评议,中国足协进一步展现了其在推动足球赛事规范化、专业化发展方面的决心。未来,中国足协将继续加强对裁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,确保每一场比赛都能在公正、公平的基础上进行,为球迷带来更加精彩、真实的比赛体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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